三峡大学课程补考、重修及重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我校课程补考、重修、重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版)和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大学体育、素质拓展选修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以及其它规定不能参加补考的情况外,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均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1—2周进行。
第二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大学体育考核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重修该门课程。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
第三条 课程重修、重考选课和正常选课同时进行,教学安排和考试组织由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对已考核及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考,重考可不用跟班上课。同一门课程只能重考一次。学生毕业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成绩取分数高的记载但需注明“重考”字样。
第五条 学生重修应随所选课程教学班上课。重修课程若上课时间与正常选修课程有局部冲突(冲突部分原则上不能超过总学时的50%),可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后自修其中部分内容。
第六条 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在安排课程结业考试时,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和重考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避免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第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选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择一门课程按学校规定办理课程缓考手续。
第八条 学生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正常选课方式评定,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九条 未办理课程重修或重考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办理了课程重修或重考选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缺考处理。
第十条 课程重修和重考选课收费标准按财务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与此相悖的条款,均按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