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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7年09月06日 11:10 张胜男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高雅、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称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所、中心)(以下统称学院)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 6 12 个月: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8 个月;

 

(三)记过,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应届毕业生受处分的期限截止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毕业离校日期。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学生处分到期,由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受到留校察看的学生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提交《三峡大学学生违纪留校察看期解除申请表》至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复审后,报学校领导批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第七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   有立功表现者;

 

(四)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者;

 

(五)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者;

 

(六)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不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者;

 

(三)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 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者;

 

(五) 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者;

 

(六) 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械斗殴者;

 

(七)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者;

 

(八) 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者;

 

(九) 在受处分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者;

 

(十) 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在校园内从事礼拜、封斋、讲经、诵经或忏悔祈祷等宗教活动,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带头参与宗教活动,在校园内实施传教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   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   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   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收听、收看、制造、传播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言论、音频及视频材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以上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赔偿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二)   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妨害消防管理,非火警状态擅自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以上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   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包裹、汇票、邮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   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他人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以上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浏览、存储、传播淫秽色情书刊、图片、音频、视频、网站(网页)链接等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以上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参与一次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     参与两次及以上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     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     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以上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吸食毒品,给吸毒者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介绍、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贩卖毒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   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   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   组织、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或在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高利贷等进行借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私自通过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高利贷等进行借贷或从事传销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   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   无证或酒后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摩托车违法载人或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违反其他交通法规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以上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擅自中断公共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以上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者,或未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接受国外大使馆、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基金会资助因私出国(境),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出访期间,随意更改行程和出访内容,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编造理由绕道旅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时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出访期间,公开发表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做出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参加非法组织,或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转借各种证件而导致产生不良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涂改证件或使用假证,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伪造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有价证券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无理取闹、对有关人员进行围攻、谩骂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   谎报学习情况或家庭经济状况,申请、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私分、扣留他人奖助学金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以上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   被处以行政或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   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   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

 

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 10-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 21-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 31-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4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 1 学时。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节数。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 6 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两周以上,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申请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内外参与组织旅游、客(货)运业务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或服务业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   晚上不按时归寝达 5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 6—8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超过 8 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达 2—3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4—6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10 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

 

10 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仍不搬回学校住宿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   违规用电或使用违章电器设备或者私拉乱接电源、在寝室生火做饭、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吸烟、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   擅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按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视情况赔偿由此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上所列违纪行为中,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除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学校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应当提供相应有效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     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     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等材料;

 

(四)     公安机关的拘留证、逮捕证,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跨学院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保卫处和相关学院联合调查;学生在公寓内违纪,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必要时可请学校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各相关类别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由保卫处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保卫处在对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抄送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归口管理部门,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处分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三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一)   对本科生考试违纪的,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科生其他违纪的,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管理;

 

(二)   对研究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研究生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校内在职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工作部门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校外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纪,由研究生工作部门处理并通报到学生所在单位;(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由学院查证并处理发文,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授权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该部门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授权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该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报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报送校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取消或撤消该处分,而是终止对受该处分学生的察看。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 10 个工作日。学校复议后,学生要求继续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 10 个工作日。

 

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由院系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利用学校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期为 60 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开。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与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党校办、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国际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外法律专家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要求学生在违纪申报材料书写 本人已知晓拟处分决定且已进行了陈述申辩由本人签字确认。若无法告知学生本人的,学校须联系法定监护人,并做好痕迹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四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投诉。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9 1 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三峡大学字〔20149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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