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于2014年11月3日发布了《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三峡大教[2014]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稿)》(三峡大教[2006]25号同时废止。
问:为什么要对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修订?
答:《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稿)》(三峡大教[2006]25号)于2006年制定并开始执行。由于时代的发展,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日趋频繁,考试的环境日趋复杂,违纪违规行为特别是有组织作弊行为日趋增多。为打击考试作弊,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有必要对文件进行修订,对考场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问: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新的《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1、 进一步明确了对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违纪认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记过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擅自将国家、省级考试试卷、答题卡等带出考场的;2、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2、 将“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行为视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记为0分,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记过处分。
3、 对“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两类行为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0分。
4、 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传递接收试卷、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信息的”行为,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同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5、 对初次违纪减轻处罚的条件中,对学业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从2.7调整到3.0。
6、 增加第十一条:对于首次违纪且程度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认错态度端正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和家长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可申请校外察看处分。
7、 文件中首次提出:学生考试违纪记入学生在校诚信档案。
问:学生受到留校察看、校外察看处分对授予学位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规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同时规定,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后表现优秀获得校三好学生;或经学院考核表现优良且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问: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因为表现较好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毕业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吗?
答:不能。提前解除留校查看只是缩短了察看时间,但是留校察看处分仍然是存在的。